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维权、规制与建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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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
过去的十年,是中国汽车产销达到顶峰并持续保持的十年,销售数量总和高达29,709万辆*,将近3亿人人均买了一台新车。鉴于我国大部分车主有在5~10年后换车的习惯,预计将有2/3的车主会更换新车,即有2亿左右汽车进入二手车市场。随着疫情之后消费实用主义的盛行,二手车也是不少人的日常生活、工作用车之首选,可预期未来的10年将迎来一场二手车市场的大爆发。本期,笔者将对二手车销售中常见质量问题的法律纠纷及建议进行知识分享。
*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
//二手车的质量标准
汽车作为一种复杂的工业产品和高危险产品,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强制性质量与环保标准,在零部件制造、整车出厂阶段已做规制,主要通过汽车产品合格证书来体现。在二手车阶段,每台车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折旧和质量折损,不能采用新车的质量标准对二手车做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二手车没有相关的质量标准要求。《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了各类车辆强制报废的标准,可以此初步判断车辆是否可以继续使用。更精细的质量与价值评估,则可由具有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资质的人员按照《GBT 3032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鉴定评估。
在二手车出口领域,除应满足出口对象国对二手车的质量标准外,我国外贸行业也有相应的行业标准《WMT8-2022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
本文重点讲解在国内流通的二手车质量问题法律纠纷,进出口方面将在他篇说明,此处按下不表。
// 二手车销售中的常见的质量问题法律纠纷
尽管没有统一的质量标准,二手车行业从使用角度对车辆的质量要求也已形成基本认知:产权清晰、可以正常过户;主要性能保持良好状态,大梁等结构件无维修与更换,发动机、变速箱等主要零部件无维修和更换,新能源车则主要是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三电设备无维修与更换;行使里程表无更改,或无较大差异,能大致判断未来可使用年限或里程。基于以上基本认知,目前主要有以下4类常见的质量问题法律纠纷:
(1)车辆存在抵押、扣押、已达报废标准、走私、非法拼装车,或者发动机号不一致、车架号被涂改等,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黄玉齐、黄健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2023)粤01民终9535号】
法院认为,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转让案涉车辆,在标的车辆为抵押车的情况下,放任其自由转让交易,极易引发各权利方的利益冲突,增大社会不安定因素,也必然对正常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造成冲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事人所实施的案涉车辆买卖行为不仅违反车辆流通管理规定,且实质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2)卖家隐瞒车辆维修、里程表更改等信息,涉嫌欺诈,合同可撤销。若为二手车经营主体作为卖方,可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但个人之间购车不在该法的调整范围内。
案例:“杭州贡享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丁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2020)浙01民终4086号】
法院认为,行驶里程是直接影响车况和车价的重要因素,购车者有权利在购车时知晓车辆的真实行驶里程,涉案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超过表显里程数达25000公里以上,显然对于车况及车价会产生较大影响。贡享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理应就包括行驶里程在内的相关车辆信息全面核查并如实告知给购买者,二手车交易合同系格式合同,“车辆里程数仅供参考(参考4S店保养记录,外面保养无法核实)",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为无效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贡享公司应按车价三倍的赔偿给予购车者赔偿。
(3)作为中间转卖人在不知车辆存在维修、里程表更改的前提下,不构成欺诈,但未尽到主动查询义务,属于重大过失,应承担缔约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王建胜、高怀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2022)豫09民终694号】
法院认为,高怀喜、高怀士在购买涉案二手车以及转售时,未检测出涉案车辆真实状况,也未到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查询是否存在水淹等情形,就向王建胜承诺涉案车辆不是水淹车,虽不构成故意欺诈,但存在重大过失,涉案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合同可撤销;关于王建胜的损失,高怀士、高怀喜在涉案车辆的交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给王建胜带来了一定经济损失,酌情判决高怀士、高怀喜赔偿王建胜经济损失20000元。
(4)“事故车”在专业上具有明确的评价标准,并非普通消费者出于直观理解认为出过事故或维修的车辆均未“事故车”,因此在二手车交易合同中需要明确“事故”的定义和“维修”的范围,以降低后续维权成本。
专业意义上的“事故车”,应根据《GB/T 30323-201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的标准来做认定。该国标明确评估项目为左右A/B/C柱、左右前纵梁、左右前减震器悬挂部位、左右后减震器悬挂部位等12个特定部位是否存在变形、扭曲、更换、烧焊、褶皱等5种缺陷状态,以及车体左右对称性等。该评估需要经过具有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资质的人员进行专业的判定。如果车辆仅存在前后保险杠、翼子板等更换、维修,未出现上述国标中的缺陷,则不能认定为事故车。
案例:“孙海华诉南京揽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苏民申5937号】
法院认为:尽管案涉车辆曾在2010年3月和5月进行过大修,但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时明确指出,更换后横梁、后尾板及对右后叶子板进行钣金修理并不属于“事故车”的认定标准,故孙海华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其主张鉴定事项存在漏项也不能成立。孙海华主张案涉车辆为“事故车”的依据不足。
// 二手车质量纠纷的规避与对应建议
通过以上诸多案例可看出,二手车出现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买方没有足够的渠道了解车辆过往的维修信息和里程数,也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自行评估车辆质量和价值。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上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查询维修信息:该系统各省内互联,并与交通运输部连通,如广东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以查询广东省车主本人的车辆维修信息。二手车交易前,可要求卖方上该网站当面查询所有维修信息;目前市面上也有其他类似的收费网站可以查询到这些信息,如车300、人人车等,但这些信息来源不可知,难以真实反映车辆情况,建议上正规的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进行查询。
(2)通过保险公司查询出险情况:车辆维修信息的上传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遗漏上传的情况,为避免因时间差无法查询到最新的维修情况,可以在保险公司查询车辆出险信息。
(3)买卖合同中明确车辆里程数据和质量要求,具体到车辆各重要部件的要求,如“大梁、A柱、B柱、C柱、悬挂、发动机、变速箱等无碰撞、维修、调整与更换”,尽量不要采用“非事故车”、“无重大事故”等容易引起歧义的词汇。
(4)委托第三方二手车检测机构提前评估鉴定:市面上有不少二手车检测机构,正规的二手车检测机构会配置具有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买卖双方可协商在交易前就关心的部位和事项进行检测。
笔者:陈小青
高级顾问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维权、规制及建议系列就此告一段落,希望以上内容能为二手车交易从业者、二手车买卖双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汽车行业是一个广阔的市场,未来每个人可能都是参与者。笔者作为兰迪(广州)的汽车法高级顾问,将会持续为大家带来汽车领域的法律知识共享,尽请关注。
文 /陈小青
编辑 /郭瀚丹
校对 / 郭瀚丹
出品 / 上海兰迪(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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