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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商调表,被判赔偿63万!

发布时间:2022/03/16

近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二手车消费欺诈案件,二手车商家因调表,被判惩罚性赔偿3倍购车款63万元。

 

案件经过:

2021年6月18日,马某通过置换方式向被告高新区某汽车销售部购买奔驰梅赛德斯轿车。

 

合同签订后,马某支付了全部价款,之后马某发现该车实际行驶里程与被告告知的行驶里程(表显里程)相差巨大,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车辆销售协议》,由被告退还购车款21万元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向原告赔偿三倍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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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法院查明,马某与高新区某汽车销售部签订的《车辆销售协议》约定表显里程9万公里,马某通过车辆维修单位查询的案涉车辆保养记录显示2019年5月6日行驶里程即为27万余公里。高新法院公开宣判判决,支持原告撤销合同诉讼请求,经营者全额退还消费者购车款21万余并予以惩罚性赔偿3倍购车款63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向二手车商购买车辆,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经营者在向消费者出售车辆时存有欺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惩罚性赔偿,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车辆销售价格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