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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商销售欺诈的法律风险普及

发布时间:2022/11/12

二手车商销售欺诈的法律风险普及

二手车头条  2019-10-11 19:58:00
作者: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曹培杰 周杨 林斯颖
  一、前言
我国新车销量虽在2018年出现了罕见的下滑,与此同时,二手车交易增速虽然有小幅下挫,但市场表现依然强劲。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公布的二手车交易数据,2019年上半年全国累计完成交易二手车686.2万辆,同比增长3.93%,交易金额为4336.09亿。伴随强劲的二手车消费市场,因交易信息不透明而导致的销售欺诈案例逐渐增多,何为销售欺诈?如何突破困境?本文据此展开。


  二、实务判例
(一)车商承担赔偿责任的判例(2016)辽民申4116号
1、事实
车有慧公司曾在网上发布的销售案涉车辆信息显示8万公里,李某在购买后从保养单位得知,案涉车辆在销售前里程数即已为13余万公里。李某遂起诉车有慧公司并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
2、认定
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上述审理法院均认为:李某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公平交易权和商品知情权,车有慧公司在销售案涉车辆时未将里程表已由其更换的事实如实告之李某,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规定。
(二)车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例:(2016)浙民申457号
1、事实
陈某在网上发布的销售案涉车辆信息显示1.81万公里,包某看到该信息后,遂与陈某联系,并到恒丰公司委托该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包某在购买后对车辆里程数进行了检测,发现该车辆里程数被修改。遂起诉恒丰公司要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认定
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上述审理法院均认为:恒丰公司与包某不存有买卖合同关系,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经营者的范畴。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三、法律分析
从法律规定来看,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的欺诈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1、经济关系所涉及的法律主体应当被界定为“经营者”和“消费者”;
2、经营者存在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故意;
3、经营者实施了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4、消费者基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出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
  四、律师建议
在传统车商出卖模式下,可以考虑引入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同时为检测机构的专业人员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合理地分散自身的经营风险。
可以考虑加入中介模式或者个人出卖模式,并引入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同时为检测机构的专业人员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运用交易模式的改变分散自身的经营风险。
 
曹培杰汽车融资租赁律师团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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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培杰带领的汽车融资租赁律师团队,专注于汽车行业和融资租赁领域的风险防范和争议解决,对汽车金融、新车销售、二手车买卖、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二手车估价、收车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具有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