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市场垄断协议纠纷案,原告撤诉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知民初285号之一
原告:诸暨市联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西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侯巨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诸暨市联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诸三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明,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龙,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润达二手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北二环路7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烽,系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省诸暨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9号(银证大厦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建烽,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忠,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联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市联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润达二手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诸暨市联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市联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联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市联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71元,减半收取4273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诸暨市联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市联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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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马洪
审判员 孙建英
人民陪审员 陈士琴
二○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陈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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